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
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要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以下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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