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等,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情形下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 根据《公司章程》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针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启动法律程序;
(十二)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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