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
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
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
形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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