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
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后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决策机构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
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七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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