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恒玄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
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
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
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
信息。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三条 审计工作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
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
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
事任召集人,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审计工作组,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
审计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
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公司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工作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 善于沟通交流;
(三)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 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审计的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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