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和《恒玄(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业
务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
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 提出公司审计业务需求;
(二) 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三)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初步选聘结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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