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的界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前述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前述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界定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市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侵害公司与股东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负责创建、维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当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五章 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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