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债权人的名称;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主体发起,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主体发起,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 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一)项要求的限制。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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