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本制度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二)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出现相关情形的应当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披露义务。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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