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不对外投资信托产品。对于投资ABS产品或其类似产品的,公司应委派专人严格审查其底层资产构成、评估产品风险等级。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定的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调整计划,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及拟定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对外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策划、预选、论证、和筹备,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并提出调整建议,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进行审计、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及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由总经理负责实施。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的对外投资,按照
本制度第十三条、十四条以及十五条规定权限进行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相关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和披露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所述情形外,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表述情形外,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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