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和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并且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 70%;
5、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流仍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范围。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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