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管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管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管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董事、高管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监管指引 15 号》中关于减持股票数
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董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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