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条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六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0.1%以上的交易,且未达到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且未达到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 1%以上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四)未达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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