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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22:26:43 股吧网页版
天合光能: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及人员,对本公司及所属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营活动、财务信息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监察和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和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同时,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审计监察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监察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协助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和信息披露事务等重大事项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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