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并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委员会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下简称“多元化政
策”),确保董事会成员具备多元化的背景、经验和观点,以增强决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本委员会将定期审核多元化政策,并就多元化政策的修订进行讨论,将修订建议向董事会汇报,确保其行之有效。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所有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
的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本委员会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时,将从多个维度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除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外,亦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国籍、种族、文化背景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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