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
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主
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
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
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
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
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
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
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
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
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项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原则上避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
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
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
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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