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科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现金流出,包括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收购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等和对内资产投资(如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基建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范围的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等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等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如有)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其中,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上述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交易事项。
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投资建议,证券部或指定的投资执行部门为投资建议的受理部门。
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环保、土地等要求);
(四)项目可行性及发展前景。
第八条 证券部或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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