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公司确立主动披露信息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以下称“指定媒体”)上发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请示等;
(三)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股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股文件、股票上市公告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第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包括:
(一)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视同公司发生上述情况,一旦达到披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保持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按程序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公司公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九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
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公司证券部按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经董事长审核后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文稿需经相关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其中涉及财务数据的,还须经财务总监审核。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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