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总监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及规范使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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