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也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或者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
要负责人;
5、本条第(三)款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三)款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
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以下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
(二)若无国家规定价,则可比照市场价;
(三)若无市场价,则为推定价(即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构成定价);
(四)双方协议价,即双方同意接受的价格;
(五)双方不能议定价格的,则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价格政策议定。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价格或者定价方法,并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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