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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20:39:26 股吧网页版
芯海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应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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