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本工作细则中“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审核委员会”的含义一致。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本公司现时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前任合伙人将于下列情况发生当日起(以两者中较后的日期为准)计两年内,不得被委任为审核委员会成员:
(一) 该名人士不再担任该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 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事务所的任何财务利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重新委任、更换或罢免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制度、会计政策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以及财务和会计政策及操作;
(六)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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