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指引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认为有关公司、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以及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及/或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本制度中“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