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八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海科技”)的委托,作为芯海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就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及其管理办法等相关事项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芯海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芯海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1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蔡一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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