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
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公司财务、内控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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