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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01:38 股吧网页版
芯动联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未公开的重大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
登记,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
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派
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
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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