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前述第(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六)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公司与本条第(二)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前述第(一)至(四)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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