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或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
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外投资做出决策,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
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
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
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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