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结合目前公司发展情况配备内
部审计专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要支持内部审计专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内部审计专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专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同时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专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内部审计专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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