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
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公司做出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
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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