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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