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还可
包括:非股东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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