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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01:30 股吧网页版
芯动联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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