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机制,加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
第七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及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和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营销中心、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根据营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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