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战略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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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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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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