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重要参控股公司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和报备工作。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重要参控股公司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合规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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