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1个月内,签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声明及承诺书》。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签署《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
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上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审计委员会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八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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