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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7:08:27 股吧网页版
浙海德曼:浙海德曼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0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
的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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