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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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9 时 30 分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
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孚能科技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545,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70%(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股东 FarasisEnergy(AsiaPacific)Limited 放弃表决权的股份 65,260,348股,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2,771,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78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773,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81%。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683,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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