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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