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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8:55:56 股吧网页版
吉贝尔:吉贝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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