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按程序决策,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公司董事会根据招股说明书,将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按年纳入年度计划的制定中;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
具体使用募集资金时,对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支出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由财务总监核查,总经理批准;支出金额超过 100 万元,财务总监核查,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募投项目严格按募集资金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细化具体工作制度,保证募投项目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时,项目实施部门和分管副总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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