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9:07:17 股吧网页版
海目星: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4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关于《提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赵盛宇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

2、提议时间:2025年8月20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赵盛宇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提议人提议的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被
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46.7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47,759,044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6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6.7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77.087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311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8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6.7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为38.5439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1556%。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提议人赵盛宇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除因股权激励归属事项以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直接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赵盛宇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根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