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方案和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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