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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28:48 股吧网页版
国盛智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系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或多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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