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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6:55:06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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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15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三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
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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