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科技创新领域,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设备、发放人员薪酬、采购研发材料、支付外部研发合作费用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在公开募集前,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为募集资金拼凑投资项目、虚假论证或披露误导性信息,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仍需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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