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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8:53:15 股吧网页版
高测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加强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在涉及境外交易时应遵守适用的境外相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合规操作。

(二)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并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以投机为目的。

(三)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严格遵守授权制度,在业务授权范围内决策和执行交易。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开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五)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设立期货交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作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董事长担任组长。

第九条 管理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评审及决策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二)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重大风险事项的决策;

(五)向董事会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评估期货套期保值效果。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 期货交易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二) 交易保证金的监控;

(三) 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

(四) 资金划拨的审核;

(五) 期货交易的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二) 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第十二条 审计部职责包括:

(一) 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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