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
作出决定。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2)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4)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5)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6)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7)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8)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九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公司认为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在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时,应当先由董事会审议,并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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