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按照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违反前款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次日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次日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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